2009年度招聘海外研究员费用条件及支付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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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提供费用项目 | 提供费用条件 | 支付方法 |
| 1、机票费 | 支付从招聘研究员所属单位到国际机场、离接收单位最近的国际机场(原则上支付打折经济舱、根据情况可以支付标准经济舱)的往返国际机票费。 | 原则上以当地货币购买机票的发票为基础,按机票购买当天的汇率换算成日元金额,在招聘研究员抵达日本后尽快支付。 |
| 2、从机场移动的交通费 | 支付从最近的国际机场至接收单位的往返交通费。 | 支付国际旅费的同时一并支付抵达交通费,回程交通费在离开日本之前支付。 |
| 3、准备费 | 支付124,000日元。 | 与国际旅费一并支付。 |
| 4、逗留费 | 支付每天15,000日元。 | 原则上每月16日前支付当月的逗留费。 |
| 5、保险费 | 以下金额为保险金限额,在招聘期间对招聘研究员投保。 伤残死亡 30,000千日元 伤残治疗 2,000千日元 疾病死亡 2,000千日元 疾病治疗 2,000千日元 救援者费用 7,000千日元 |
原则上收到接收单位发出的与该保险合同相关的保险费请求书后,将保险费支付给接收单位。但是,视情况实施单位也可能直接与保险公司签约,将费用直接付给保险公司。 根据招聘研究员提出的请求书,保险金(治疗费用等)由保险公司直接付给研究员本人。 |
| 6、差旅费 | 作为招聘方研究活动的一环,需要招聘研究员离开接收单位所在城市,到日本其他地方旅行时,在不超过限额为100,000日元范围内,支付实际需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。 另外,如果需要拜会实施单位等情况,在上述100,000日元以外另支付交通费和住宿费。 |
接收单位在出差前受理研究员的出差计划书;出差结束后根据研究员提交的交通和住宿相关费用支付请求书,支付其相关费用。 |
备注1、如果领取逗留费后缩短了逗留时间或临时出国,原则上要返还相应的缩短天数的逗留费和临时出国期间
天数的费用。或者与应支付的逗留费用相抵消。不过如果是短期出席接收单位联名的国际会议的短期出
差,而且接收单位认可的情况下不受此限制。
备注2、上述1~6项费用(5、保险费除外)的支付是向研究员指定的在日本国内开设的银行帐户汇款。
